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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友报道:家里的中国电信宽带成了一件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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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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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13:3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网友报道:家里的中国电信宽带成了一件摆设

感谢Singrun的投递
新闻来源:原创

5月5日,我度过了没有往来的一天。这整整一天,我越发后悔安装了中国电信的宽带,家里的宽带成了一件摆设。 早上9点半,我起床后就到书房打开了电脑,但是没想到浏览器界面不再是熟悉的网页,而是一段电信的通知: 用户,您好!我公司检测到您使用了多台机器共享上网,超出您申请的宽带接入使用许可,因此暂时终止您的上网服务。请尽快致电10000与我公司联系恢复服务。
谢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 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 我以为只是中国电信例行的恶心的Push,但是连续浏览网站,发现无论我访问哪个网站,最终显示的页面都是这样。我真是有些愤怒了。



事实上,家里从去年开始就是一直是两台电脑在使用。我从2006年年初就一直在使用宽带路由器。去年年底,为了电信劫持的事情我开始向电信投诉,才了解到 电信居然有不允许使用宽带路由器的规定。但是,我家所在的桂林市灵川县电信公司也明确告知我,通过与电信进行备案以后是可以使用的。为了这个事情,我几次 和电信联络,甚至有电信工作人员告诉我,倘若能正常使用的话,不进行备案也没有关系。但是,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最终电信派人上门查看了我家的电脑,并且签 订了使用协议。我不想再讨论中国电信对公安部发布的有关互联网络的规定的解释是否合法、合理,单纯就这件事来看,我使用宽带路由器是得到了中国电信桂林分 公司的同意并且备案的。那么,为什么中国电信在我过去一年使用路由器的时候没有发出过这类通知?在我没有进行路由使用的备案手续前也没有发出过这样的通 知?而在我履行了备案手续后却可笑地显示了这个通知?

我以为,这个通知是由于电信检测到了我的路由器才造成的。于是,我拔掉了路由器,直接使用电脑连接modem。可惜得很,我发现,电信已经彻底地封锁了我对外的一切联系。无论我访问哪个网站,我最后得到的信息全部都是这个恶心的“通知”页面。也就是说,中国电信已经完全彻底地封闭了我所有的网络出口。我除了看他们这个恶心的通知以外,不能做任何事情。

上午9:52,我拨打中国电信10000号向他们反馈这个问题。他们例行公事地留下了我的资料、所有联系方式,告诉我,他们会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要我耐心等待。
10:15,我没有收到任何消息,又一次拨打中国电信10000,客服372号又一次告诉我,他们已经将这件事情记录在案,并且将尽快处理。我想知道这个尽快究竟有多快,客服人员很耐心地说,三天。三天,的确够快的。我才放下电话,就接到了中国电信灵川县分公司的来电,号码应该是07736817613,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又问了我的情况,又问我是不是更换了硬件设备。我告诉他没有,我昨晚一直使用到凌晨1点多钟宽带仍然是正常的,是上午使用的时候发现这个问题的。他告诉我,等着吧,今天不上班,解决不了,只能明天再说,不过估计明天自动就解封了。我问他,我已经履行了备案手续,并且我没有违反中国现行的任何法律法规,为什么不能尽快帮我解决这个问题。他只是很冷漠地告诉我,今天没有人会来处理这件事情,只能耐心等待。

我很不满意,又一次拨打中国电信10000向他们投诉。客服告诉我,电信公司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络的规定,禁止用户使用宽带路由器共享上网。我问他,这个规定我也看过,没有见到这样的规定,这个解释是谁做出的,是否中国电信有解释法律法规的权力?他避而不答,只是说是中国电信为了落实相关规定而制定的。我又问他,我已经办理了使用宽带路由的备案,那么这样的备案是否违法?中国电信为什么又办理这样的业务?既然办理了这样的手续,那又为何突然中断我的宽带使用?该客服闭口不谈。我问他,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他告诉我,已经提交了,后台工作人员正在处理。我问他需要多久才能处理好,他回答尽快,我再次追问能不能给我一个确切的时间,这个“尽快”究竟有多快?他很爽快地告诉我:三天。

我无语了。 放下电话,过了一会,灵川县电信公司八里街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又给我打来电话,详细询问了我出现的情况。我其实很疑惑,难道电信的客服系统所谓记录用户反馈的情况都是空的么?每次无论我是拨打10000也好,还是所谓“后台人员”来询问我故障状况也好,表现得全然不知内情。我又重复说了一次故障状况。她又问我,是不是更换了网卡或者增加了电脑?我的天,我一夜之间去哪里更换设备?为什么电信公司不从自己的问题入手,每次总是觉得用户使用有问题?我又把问题详细说了一次。还不错,她告诉我,会向桂林市中心机房发一份传真,帮我解封。我询问她,是否灵川县电信没有这方面的权限。她很肯定地告诉我,这件事情只能由桂林市中心机房来处理,他们根本没有任何权限。以往已经发生过多起此类事件,也都是打电话或者发传真到桂林市中心机房,再由中心机房解封。我最关心的是究竟多久可以办妥。她说,估计最快也是明天的事情了,暂且等吧,其实就算发了也没什么意思,明天应该可以自动解封了。我真是受不了,这样的办事效率!

挂了电话,我又一次拨打了10000,我问客服能不能直接把我的请求提交到中心机房,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地发到灵川县,再发到八里街,然后再由他们发给桂林市局。客服还是告诉我,使用宽带路由器是违反现行法规的。我又一次怒了。请原谅我几次三番麻烦电信客服人员还态度不好,可是,不知道电信的工作人员你们家里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尤其是当你有急事需要网络的时候,可是偏偏只能面对着中国电信那讨人厌的所谓“通知”,是什么样的心情。客服再一次记录我的情况:“由于您私接路由器……”,这下子好了,所有的关系电信都撇清了,搞了半天还是我自己造成的?我立刻要求他纠正:不是私接!我是履行过备案手续合法使用的。他又一次告诉我,后台工作人员正在处理。我问他后台究竟是哪里,他支支吾吾不做回答。 没办法,2007年5月5日,中国电信决意要中断我的网络通信。我打开计算机,ping了一下访问的几个网站,通信很畅通。

事实上,电信不过是在故技重施,劫持了我访问的所有数据包。这样的做法我年前就质疑过是危害数据安全的,是违法行为,可是为什么中国电信总是采取这样强盗的行径呢?我一没欠费,二没违法,三没违规,为什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能受到应有的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难道中国电信可以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么?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建设,为什么作为国家企业的中国电信不能够也转变一下工作作风,提高一下自己工作的效能呢? 目前,我所在的小区只有中国电信的线路。这就注定了我们必须接受中国电信的暨成垄断。倘若有中国电信以外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我绝对不选择中国电信。这一年多来的使用,真的让我受够了!

我又一次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公安部门制定的法规中有哪一条禁止电信用户使用宽带路由器共享上网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中关于安全保护方面的规定,按照中国电信目前的技术措施,也绝对不需要限制合法合理的宽带路由器的使用。中国电信这样的政策和措施,作为用户只能认为其无疑是在借机敛财,谋取不当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http://www.chinatelecom.com.cn/corp/06/t20060817_17794.html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http://www.chinatelecom.com.cn/corp/06/t20060310_7767.html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http://www.mps.gov.cn/gab/flfg/info_detail.jsp?infoId=373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http://www.mii.gov.cn/art/2005/12/15/art_522_1321.html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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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签名图。。。。对文章的观点完全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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